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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线路检测中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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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线路检测中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推进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德才兼备的各类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有关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照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向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专升本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和假学籍材料及假证书,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证),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电子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第二条 教学点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并以发文形式公布。

第三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具备入学就读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注册才能获得学籍,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修读课程,不承认及登记考核成绩。缴费名单以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收费数据为准。

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年开学时,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当年学费,并在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周为学生缴纳学费和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应当先缴费后到所在教学点(校本部)注册。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经教学点同意和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可予以保留学籍,缓交学费期限不超过1学年。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2周为学生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到所在教学点(校本部)注册。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教学点或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继续教育学院按招生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各教学点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对本点新生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查不合格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在入学资格复查或在校期间(含领取本科毕业证书时资格审核),若发现学生所持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为无效毕业证书的,按照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求,由学校取消本人录取资格,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已取得学籍的,何时发现何时取消学籍,并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学点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发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其学籍。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重新入学。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入伍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新生按要求向教学点(校本部)提交个人学籍表及注册资料,教学点完成注册资料收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编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离校后,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凡取得学籍的新生,使用“6151官方版下载app校园卡”(通过学号和密码登录小程序)为学生电子证明,同时使用身份证作为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必须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通知,参加指定的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凡未参加图像信息采集的学生,无法制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专升本基本学制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一律不予注册,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除外)须按所在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经注册后方可参加学习。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学业两个方面:

思想政治。考察学生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由班主任进行综合评定,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学业考核。是指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对修读课程所学知识的认知、理解、应用、评价与创新能力,以衡量学生对知识掌握和应用水平,由任课教师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人教学采取线上和线下教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线下授课或线下教学活动,因故需请假者,须向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报告请假。参加线下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各门课程考核方式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组成。终结性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约占总成绩的40%;过程性考核包括考勤、作业、论文、报告(设计)、小测验、讨论等,约占总成绩60%,教师可采用考勤之外以上至少三种形式确定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职业能力拓展课终结性考核占80%,过程性考核占20%。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记录成绩: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的课程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补考。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给予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考1次。重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在结业后2年内,可申请缴费重修。

第十六条 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记为“补考”,并按补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缓考。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点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安排在下学期初的补考时间进行,记为“缓考”,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总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或经批准未参加考试者,安排参加重考,成绩按补考登记,仍未参加考试者不得再次申请缓考。

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应对学生的缓考申请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考试成绩记0分)论处。

第十八条 重考。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查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重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同一课程考核时间内进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成绩。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重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标注“重考”。

第十九条 线下课、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实践实习等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取消考核资格处理:

(一)线下教学环节,学生缺课达到面授辅导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缺交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取消考核资格”,记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经申请批准可在结业2年内缴费重修。除因病短期请假者外,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不得用其他课程学分替代,只能结业后重修相关课程;因病请假(未达到休学要求)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申请可随下一年级重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 对擅自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在课程线下考核中违纪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批准,可参加重考1次;在课程考核中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考,经申请批准后可在结业2年内缴费重修。情节严重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报学校审批,开除学籍。

违纪2次及以上按作弊处理,作弊2次及以上按严重作弊处理,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在作毕业资格审查前,经学生申请、教学点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视为通过校内相应课程考核,并如实记载国家考试成绩,但成绩性质(补考或重考)不变。

第二十三条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一般按学期分别登记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及复核。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查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学生确有正当理由申请查卷的,由教学点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经查实评分工作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成绩时,由评卷教师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学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更改。未按规定报批的成绩修改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关学生或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章 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六条 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请免修相应的课程;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的课程,或参加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相关专业课程修读,获得相应学分,与现修专业相同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或修读第二专业原修课程与现修课程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不同层次教育所修相同课程不得互相代替。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已修成绩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免修(免考)程序。需于第16周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修(免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就读,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确有特殊情形的转专业或转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可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点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认学生自行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不予考勤、考核和记载成绩。

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休学累计年限加基本学制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学生提出复学申请,教学点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上报学校批准后,编入同层次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复学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文公布,学生须按照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按就读专业标准缴费。

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时间(含休学等)之和超过6年(专科起点升本科),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学后两周内无故不缴交学费办理注册;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意见,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确认并发文。

(二)作退学处理的,由教学点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上报学校批准。退学文件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页发布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各科成绩合格,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根据《6151线路检测中心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学生结业2年内,可申请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和重修学位论文写作,成绩符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重修学位论文应按支付指导教师课酬标准交费。

毕业资格审查由教学点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复核,申请学位授予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可按规定缴费修读相关课程后参加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成绩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时的毕业届别和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达到了毕业但同年未达到学位条件的,不予补授学位。结业后2年内不返校申请参加学习和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结业生返校参加学习和考核,应按相应专业学年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颁发或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 若学生报考信息有误,须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更正。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二)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胁迫他人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拟处分的学生,由教学点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发文公布。文件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页发布,视同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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